(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XX、李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花,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金水,静海县良王庄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永亮,静海县良王庄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津静海县计生征字2014年第7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本院于7月1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执行人于8月11日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另,作出该决定的原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5年3月16日更名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静海县计生征字2014年第7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人民陪审员 董兰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同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