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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郑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