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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洋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072号罪犯万洋,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一监区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4日作出(2010)阿市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决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洋犯抢劫罪,经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库勒监狱认为,罪犯万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洋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7次,表扬1次,累计19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万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