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54号王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5年5月22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因案情复杂,2015年6月8日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左权县辽阳镇万寿东街北街居民楼经营性保健品店。2014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购进性药“德国金刚油”进行销售。2014年5月12日,左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王某某店内将其未售出的性药全部扣押。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扣押王某某的“德国金刚油”4盒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左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通知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左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为“脚气皂”等14种产品定性的请示,被告人户籍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认定“黑金刚战神”等10种产品为假药的函及假药目录,左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德华审 判 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