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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闻德与韩丽艳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德,韩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闻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头道街10号315栋1单元4层2门。被执行人韩丽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治国二道街6号5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50号闻德与韩丽艳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2)平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2)平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