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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异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三刚异议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德利,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异字第41号案外人李三刚,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单德利,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巩念仿,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商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债权(工程款)547591元。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三刚异议称:2013年3月21日,其与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内部管理风险责任书,约定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商河县孙集乡大浦洼等14村土地整治项目承包给其施工,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向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施工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均由其负担。所以,该工程在商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仅在形式上属于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质上是案外人的款项。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冻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3月21日,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合同书,约定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将商河县孙集乡大浦洼等14村土地整治项目承包给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工期180天,合同价款1980591.42元。案外人李三刚主张其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本院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管理风险责任书及安全生产合同书各一份。本院认为,商河县孙集乡大浦洼等14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合同是由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按照约定,应当由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由该公司收取工程款。在该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情况下,本院冻结其应得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案外人李三刚提供的工程施工内部管理风险责任书及安全生产合同书,不足以证明其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工程款应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三刚对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债权(工程款)547591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