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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商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盛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市盛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155号原告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恒山路新店街48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堂,总经理。被告太原市盛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西街552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建,总经理。原告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盛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山西新鑫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