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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纪中凯、姜素琴与大石桥市石化机械锻造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中凯,姜素琴,大石桥市石化机械锻造厂,齐佳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纪中凯,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姜素琴,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大石桥市石化机械锻造厂,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长征街耐火里。负责人张宝祥,厂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成,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佳林,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中凯、姜素琴与被告大石桥市石化机械锻造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中凯、姜素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被告大石桥市石化机械锻造厂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回反诉申请,称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大石桥市石化机械锻造厂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壹仟叁佰陆拾元),减半收取680.00元(陆佰捌拾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680.00元(陆佰捌拾元),减半收取340.00元(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