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包从兰与厉从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从兰,厉从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包从兰。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从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负责人:姜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兴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从兰诉被告厉从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厉从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从兰撤回对被告厉从峰的起诉。审 判 员 杨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