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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与河源东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河源东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源东江医院。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东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源东江医院帐户存款5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斌审 判 员  邱兴龙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缪超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