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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宗国良、王中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国良,王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宗国良,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中海,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宗国良与被执行人王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四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