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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与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施玉梅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施玉梅,张世俊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16号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委托代理人:杨彬明。被告: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俊。被告:施玉梅。被告:张世俊。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胜隆物资石油有限公司、施玉梅、张世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减少后的诉请减半收取1637元(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已预缴42320元),由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0683元退还原告辽宁白沙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