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系再婚。××××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婚后被告既不对原告尽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也不对养子尽抚养义务,经常对原告母子恶语相加。原告生病被告也不管不问。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2万元。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挣的钱都交给了原告,���告母子吃穿都是由被告给买的,儿子现在读书生活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结婚时被告给原告送了28800元,原告母亲说让儿子读书用。原告起诉离婚后还在被告家住着,昨天才回娘家了。原告去太原看病被告没有去是因为原告说被告在职工医院把她的病看坏了和被告生气。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时带有儿子张某乙(生于1999年2月),现在阳城职中读书。原告无婚前财产,也没有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应���惜美好生活,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谭胜审 判 员 范雷胜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