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一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成洪阳与宋福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福民,成洪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福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洪阳。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福民因与被上诉人成洪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宋福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福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宋福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