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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成洪阳与宋福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福民,成洪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福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洪阳。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福民因与被上诉人成洪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宋福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福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宋福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