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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志刚、谢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志刚,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谢辉。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王志刚、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志刚、谢辉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刘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3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