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宗春、付小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宗春,付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838号申请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宗春,男,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付小三,女,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33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2000元并且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松审判员 刘国鑫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