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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范林。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对被告范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