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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邵敏洁与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敏洁,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敏洁。委托代理人:黄良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俊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雪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庆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邵敏洁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邵敏洁以与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敏洁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敏洁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邵敏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文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