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关学斌与周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学斌,周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关学斌,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学英,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关学斌申请执行周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周学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关学斌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2836元,执行费144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