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怀荣与刘微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95-1号原告:刘怀荣,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孙博(实习),安徽省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微微,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怀荣诉被告刘微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孟凯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