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曾令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令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巷4号4-3栋2号。法定代表人:刘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剑影,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三建,公司员工。被告:曾令花,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令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交纳了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