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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索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索某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