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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海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09号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徐而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海燕,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