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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630被告人熊某某敲诈勒索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罗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赌博,2015年4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赌博,2015年4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茂东,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与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血黄村村民方某某等人,在本市镇头集镇新世纪街一麻将馆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时,认为方某某等人出“老千”(作弊),导致两人输了钱,要求方某某退钱,且不让方某某离开。方某某被迫打电话求助朋友送钱到该麻将馆。方某某的朋友接到求助电话后向镇头派出所报警。镇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该麻将馆进行查处,将参与赌博的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及方某某等人抓获,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及方某某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交浏阳市拘留所执行。在浏阳市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认为方某某等人出“老千”致使两人输了钱,发生纠纷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致使两人被行政拘留,遂采用洗冷水澡、罚跪、自己打嘴巴的方式向方某某索赔11000元,并要求方某某打电话给亲友筹款。同年4月18日下午3时许,方某某的表弟袁某某接到方某某的求助电话后,将11000元钱送到浏阳市拘留所门口,被告人熊某某吩咐其子熊甲从袁某某处收取了11000元,后熊甲该款交给被告人熊某某。同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又强迫方某某出具了自愿补偿两人11000元的“协议书”。同年4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分给被告人罗某某赃款5000元。几天后,被告人罗某某听说方某某报了警,遂将所分得的5000元赃款退给被告人熊某某,并要被告人熊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方某某。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次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勒索被害人方某某财物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共同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13000元,取得被害人方某某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分别对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的社区矫正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分别评估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的社区矫正环境好。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浏阳市拘留所入所登记表、协议书、赃款扣押清单、发还赃款清单、调解书、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毛某某、袁某某、熊甲、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社区矫正环境好,可以适用缓刑,并责令两被告人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