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09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