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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60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临璧县。被告:黄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