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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备战与安先彬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备战,安先彬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李备战,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安先彬(曾用名安先斌),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李备战诉被告安先彬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先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备战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先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备战撤回对被告安先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备战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