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备战与安先彬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备战,安先彬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李备战,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安先彬(曾用名安先斌),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李备战诉被告安先彬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先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备战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先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备战撤回对被告安先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备战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