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向广余与熊师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广余,熊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向广余,男,1951年8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熊师财,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长镇。申请执行人向广余与被执行人熊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熊师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932.5元;申请费3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师财在平利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1799元(己扣划),另查明被执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2820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