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邵万生与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万生,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兴安盟鼎力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科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邵万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吕志贤,科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宇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雨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武同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兴安盟鼎力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万生与被告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兴安盟鼎力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杨玉山审判员董旭才审判员曾令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包牡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