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浪沙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浪沙,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高浪沙。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浪沙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I-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高浪沙,女,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星光村二组28号。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浪沙与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I-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聂磊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福江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高浪沙,女,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星光村二组28号。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结案方式:终结执行执行情况:本案应执行标的额9000元,实际执行0元,收取执行费0元。执行经过及结果:本案自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2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5年8月12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聂磊2015年8月12日阅卷审查记录当事人列项申请执行人高浪沙,女,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星光村二组28号。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案件基本情况执行依据: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I-18号仲裁裁决书审理单位: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案件来源:申请案由:劳动报酬本案被告应付原告9000元,已付0元,尚欠9000元需执行。简要案情:欠工资9000元。阅卷人:聂磊2015年8月12日执行案件结案表(执行案件用)案号(2015)高法执字第965号案由劳动报酬申请(移交、委托)执行人高浪沙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标的债务9000元实际完成金额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立案时间2015年4月21日结案时间2015年8月12日执行结果结案方式终结执行执行员意见同意执行长意见庭长意见局长意见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高浪沙,女,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星光村二组28号。被执行人高密市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晏子路与花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本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制定执行方案如下: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劝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承办人:聂磊2015年8月12日执行日志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2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15年8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