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黄燕,张善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黄燕,张善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城双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城双园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孙明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坚。被执行人黄燕(孙明坚之妻)。被执行人张善冬。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黄燕、张善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坚、黄燕、张善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