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潘雷勇与陈川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雷勇,陈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潘雷勇被执行人:陈川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002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川飞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川飞名下有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陈川飞(登记在裘亚红名下)坐落于丹西街道锦绣家园10号楼2-301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陈川飞(登记在裘亚红名下)坐落于丹西街道锦绣家园10号楼2-301室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丁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