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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572-2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惠,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微商初字第5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岳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