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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滨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滨祥。上诉人张滨祥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立民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因房改问题产生纠纷,对于多余款项是否应予归还的纠纷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不予返还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受理,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滨祥所诉案件事项属于单位内部房改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