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滨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滨祥。上诉人张滨祥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立民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因房改问题产生纠纷,对于多余款项是否应予归还的纠纷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不予返还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受理,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滨祥所诉案件事项属于单位内部房改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