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韦龙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龙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23号罪犯韦龙牛。罪犯韦龙牛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2)都刑二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龙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夹控犯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韦龙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龙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龙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龙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