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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张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张维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被执行人张维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张维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