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前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唐文英与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英,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唐文英。被告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兴。原告唐文英诉被告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助理审判员王晶、人民陪审员顾益波、王鑫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英诉称,我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被告公司上班,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年工资70000元,但年终未付。被告在2014年3月写下欠条,虽经本人多次催要,但被告仍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文英自2012年春节后即在被告处从事营销、收款等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唐文英工资柒万元正”。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70000元这一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款应及时予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文英工资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江苏省勤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余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