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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吉波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持已逾期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驾驶强制报废的皖S×××××三轮汽车(驾驶室内左侧乘坐被害人陆某3)沿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14日10分许,途经龙港镇龙翔路1553号前路段,操作不当,致车内乘客陆某3摔出车外后被该车辆左后轮碾压,造成被害人陆某3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陆某1、陆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监控、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网上核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核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接警单、呼气酒精检测单、称重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驾驶制报废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