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永鹏与卢衍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鹏,卢衍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刘永鹏,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卢衍镇,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鹏与被告卢衍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鹏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