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姜丽丽与刘小荣、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丽,刘小荣,张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6—6号申请人姜丽丽,又名姜宏宇,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临县城内东关街人。被执行人刘小荣,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临县雷家碛乡窑焉村人,农民,现住临县南关街鞋厂宿舍。被执行人张国锋,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临县八堡乡八堡村贺家焉村人,系八堡乡教委员工。本院在执行姜丽丽与刘小荣、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泽琦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临执字第126号申请人问善宽,男,1948年12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临泉镇赵家石崖居住。身份证号:141124194812020012。被执行人刘候将,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临县青凉寺乡槐树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7012055936。本院在执行问善宽与刘候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和解执行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柳云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