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夏某、罗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37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华星××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威宁县,身份证号码:×××7257。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在华星××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威宁县,身份证号码:×××7259。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辜某乙在东莞市桥头镇杨公朗东巷1号骏信劳务派遣公司打牌时与苏某甲发生口角,苏明的老乡吴学圣(另案处理)拿出一把水果刀与辜某乙争吵拉扯。吴某持刀追打辜某乙,被告人夏某、罗某甲见状也跟着追打辜某乙,夏某用拳头和扫把对其殴打,罗某甲用脚对其踢打,后三人逃离现场,夏某、罗某甲在逃跑时被抓获。辜某乙腹部被刀捅伤,身体多处被刀划伤并右眼眶骨折。经法医鉴定,辜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辜某乙的陈述,辜三昌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夏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夏某、罗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辜某乙在东莞市桥头镇杨公朗东巷1号骏信劳务派遣公司打牌时与苏某甲发生口角,苏明的老乡吴学圣(另案处理)拿出一把水果刀与辜某乙争吵拉扯。吴某持刀追打辜某乙,被告人夏某、罗某甲见状也跟着追打辜某乙,夏某用拳头和扫把对其殴打,罗某甲用脚对其踢打,后三人逃离现场,夏某、罗某甲在逃跑时被抓获。辜某乙腹部被刀捅伤,身体多处被刀划伤并右眼眶骨折。经法医鉴定,辜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辜某乙,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病例材料,审讯录像,谅解书,证人辜某甲、苏某乙、刘某乙、周某乙、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辜某乙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甲、夏某的供述以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罗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辜某乙,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夏某、罗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夏某、罗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