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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薇娟与高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赵明秋,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高某、邵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某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邱某负担。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郁雄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