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志彬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彬,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0013,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彬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志彬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1、2014年11月12日早上约9时,被告人黄志彬以卖废品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66号二楼,后黄志彬推了一下陈某并威胁其交钱出来。最终黄志彬劫取到330元人民币。2、2014年11月14日早上10时左右,推销化妆品的被害人熊某途经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时,恰遇黄志彬。黄志彬便以购买化妆品为由将其骗至家中,后黄志彬便用一把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熊某交钱出来。最终黄志彬劫取到150元人民币。3、2014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志彬以购买咸鱼为由,将贩卖咸鱼的被害人李某骗至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高架桥底一鱼塘边路段,并从李某的自行车箩筐处拿起一把菜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拿钱出来。后黄志彬劫取到人民币36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志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黄志彬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抢劫,提出自己没有骗陈某,和陈某存在真实交易,原本叫陈某收购废品(干衣机、风扇、铁板),原先说好的400多元,但陈某只有300多元,所以发生争吵。陈某拿走了已经装上车的铁板。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4日早上10时左右,推销化妆品的被害人熊某途经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时,恰遇黄志彬。黄志彬便以购买化妆品为由将其骗至家中,后黄志彬使用一把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熊某交钱出来。最终黄志彬劫取到150元人民币。2、2014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志彬以购买咸鱼为由,将贩卖咸鱼的被害人李某骗至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高架桥底一鱼塘边路段,并从李某的自行车箩筐处拿起一把菜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拿钱出来。后黄志彬劫取到人民币36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发生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黄志彬的户籍及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志彬的个人详细资料,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2008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强戒两年;2010年5月20日因吸毒被强戒两年;2012年9月5日因吸毒被强戒两年。(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黄志彬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经检测,结果呈阳性。最后一次以“静脉注射”方式吸食海洛因是在2014年12月14日晚上19时。(4)到案经过证明:黄志彬被抓获和调查的情况。(5)情况说明三份证明:①黄志彬供述2014年11月14日持刀抢劫时适用的一把小刀放在其父亲黄瑞明的住处,民警经多次到黄瑞明的住处进行搜查,至今未找到该把小刀;②其12月14日持菜刀抢劫了一名卖咸鱼的中年男子,事后将菜刀放在该中年男子的箩筐内,民警也经多次搜查,至今未找到该把菜刀;③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黄瑞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其都未予以配合。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12月14日的中午12时许,我经过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黄岗村委会岗头村我当时在岗头村里喊有咸鱼腊肉卖,之后就有一名男子就走过来跟我说要买我的咸鱼,之后还跟我说他的妻子很懒惰,他就住在岗头村江肇高速桥底路段,要求我跟他到鱼塘边处交易。之后我就跟着该名男子走到去该鱼塘边处,之后该男子就拿起我自行车上的腊肠说要6对,之后再问我咸鱼怎么卖,接着他就顺着拿起我自行车的菜刀,用菜刀的刀身拍了两下我的左肩膀处,转了语气就反过来对我说“我之前在那你买的东西吃了,肚泻到现在”要我还他30元人民币。然后我就从裤子右口袋处把钱都掏出来说没有30元人民币,之后该名男子就伸手去我的裤子左口袋处把口袋里面的钱全拿出来,他把钱拿走之后就要求我往四会大道方向离开,当该名男子走了之后,我也准备离开,随后我就自己一人走出来马路沿着四会大道一直走到了一段路之后,就报警。我被抢了36元和一把菜刀。经辨认,李某辨认出黄志彬就是向其实施抢劫的男子。(2)被害人熊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4日早上约9时30分,我来到四会市东城街道岗头村内推销化妆产品,当我走到岗头村里面一条巷子时,于是我就走向前去向该中年男子推销化妆品,我先向他介绍了我的产品,我介绍完产品后,该中年男子说他想买但身上没带钱,于是该中年男子叫我跟他到家里拿钱,当我跟他来到岗头村一巷尾的一居民房时。他就叫我进屋里坐着,说叫我等一下他进房间拿钱,等过了一会,他从房间里面出来了对我说我的产品他要两盒,然后就把房屋的大门给锁上了,然后他就冲了过来对着我头部打了一拳把我打到在沙发上,打了我一拳后就说“你跑到我家里面偷东西,我要搜你身”,我看见他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指着我,接着他把我拉到他家的厨房里,还叫我拿我身上的全部人民币给他,该名男子还说:“如果你不给我的话就用水果刀捅死你”,于是我把我放在裤子背后口袋里面的全部人民币拿给他。该名男子拿到我给的全部人民币后又问我还有没有钱,我就跟他说我没钱了,然后该名男子不相信我说的话又搜了我的身,在我左裤袋里搜出了我的手机,他看到我的手机后就跟我说:“我不要你的手机,我只要你的钱,你的手机我要来没用”,然后就把抢我的50元人民币和我的手机还给了我后就说:“给你50元当路费”。然后我就对他说:“我出来打工也不容易,可不可以再还点我”。然后该名男子又还了100元人民币给我,并把我的登记本上登记了该男子的那一页纸撕走了。而且还叫我马上离开并且不准报警,然后我就马上离开了该房屋,当我来到村子里的一空地后,我看他没跟过来,接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经辨认,熊某辨认出黄志彬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①2014年12月15日14时31分在四会市公安局新江派出所的陈述:2014年11月12日的早上约9时许,我在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黄岗小学附近路段一废品站工作,接着就有一名男子来到我的废品店内声称有很多废品要卖,要求我多带点钱到他家收购废品,然后那名男子就带着我到了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一居民屋内,到了该名男子的屋内二楼大厅,该名男子就用手推了一下我身体,然后该名男子就恐吓我,还说,把你身上所有的钱全部拿出来,不拿就打死你。由于我害怕,我就把我身上的330元人民币和手机拿了出来并将330元人民币和手机扔在地上,他就把我扔在地上的人民币拿走了,并没有要我的手机就放我走了,我拿起我的手机就离开了。②2015年4月3日在四会市公安局新江派出所的陈述:该男子当时使用一把水果刀对我进行抢劫。水果刀长约10厘米,有刀柄以及刀刃,是市面上常见水果刀。2014年11月12日早上约9时20分,我在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黄岗小学路口附近路段一无名废品站内工作(是我经营的废品站),接着就有一名男子(对我实施抢劫的男子)来到我的废品站内,以前我没有见过他。当时他是撑着一把破雨伞,骑着一辆自行车,而我就开着一台电动三轮摩托车跟着他尾行,当时该名男子是到黄岗小学附近路段通过高速路桥下进入他的家,当时我就想,因何该名男子是岗头村的有大路不走要走偏僻小路。其后我就被那名男子就着我到了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一居民屋内(该名男子的屋内)。然后该名男子直接带我进入该屋内的二楼大厅,然后名男子就在二楼的大厅内指着一台洗衣机跟我说:“这台洗衣机,还有你推开那个大衣柜,里面有很多废品。”我就看到这台洗衣机还可以使用,随后我就去到二楼大厅内的大衣柜处,我看到该衣柜之后一些旧衣服和一些旧棉胎,我跟该名男子说没有什么废品可以回收的,之后我就帮他把大衣柜锁上柜门,之后我转身准备离开时。然后这名男子就很凶狠地跟我说:“我想收你很久了,你身上有多少钱,全部给我拿出来。”当时该名男子拿着一把西瓜刀对着我的腹部,之后我就非常害怕,当时我跟该男子说我全身只有330元及一部手机。这名男子就说有钱就放下,随后我就从我的裤子后边的口袋把我身上全部的现金330元人民币放在该大厅内的地上,并且问该男子我还有一台手机他要不要,该男子说不要。我说完话之后我就急忙离开该屋子,随后我就骑着我的三轮车离开了。我没有从该男子的家里拿走任何物品。经辨认,陈某辨认出黄志彬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黄志彬为其哥哥,与其来往不多。我记得岗头村66号房屋是一幢两层小楼房,二楼结构是一个厅和一个卧室,但当时里面只有一些木板和一些纸皮、旧的衣物,没有其他电器或金属物品;一楼有一个厅一个卧室一个厨房,在一楼厨房放置有一台正常使用的冰箱,一楼大厅放置有正在使用的一台21寸电视机及一台饮水机,卧室是我父亲居住的,都没有其他电器及金属物品。因为黄志彬长期吸毒,家里能被他变卖的废旧物品都基本上被他卖光拿去吸毒了,而且如果是价值300多元的费铁皮数量肯定很大,我记得家里没有放置过价值这么多钱的废旧铁皮,二楼也没有放置过废旧冰箱、干衣机、电扇等物品,只有一楼有一台正常使用的冰箱,其他没有。4、被告人黄志彬的供述及辩解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6月份在四会市戒毒所戒毒期满释放后,在2014年11月12日早上约9时许,当时我独自一人去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黄岗小学路口路段一无名废品站内,然后我就看见该废品站的老板,接着我就对该废品站的老板说:“我家有一些废品,你来我家收废品吧”,然后该废品站的老板就答应了,跟着我就带着该废品站的老板沿着黄岗小学后面的小路一直走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我父亲黄瑞明的住处(门牌号××,我们到了后,由于我父亲黄瑞明的住处没有锁大门,我就直接带着该废品站的老板走到二楼处,我就用手推了一下该废品站的老板的身体,而该废品站的老板就往后退了几步,这时我就叫该废品站的老板把身上的钱拿出来,这时该废品站的老板可能怕我,于是该废品站的老板就立即把他自己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并扔在地上,我看见该废品站的老板把钱扔在地上,接着我就叫该废品站的老板立即离开,不准报警,然后该废品站的老板就立即往楼下跑了,跟着我拿起钱数了一下,有三张—百元及一些零钱(具体零钱我就没有数),共约33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0日16时10分在四会市看守所供述:证实我抢收废品的时候是临时起意的,是废品站的老板回收我家的旧电器的时候,给出的价钱太低,我叫他给多点,他就把身上的钱都给了我,并拉走了我一块废铁皮,铁皮价钱100元左右)。我第二次抢劫是在2014年11月14日的早上约10时许,当时我在家内看见有一名男子手拿着一些化妆品在找人推销,接着就走出门口,并问该男子在推销什么,然后该男子就说推销化妆,接着我就说要购买两套,该男子就说两套化妆品需要150元人民,接着该男子就把两套化妆品给我看,并叫我打开看看,于是我就把化妆品打开了并看了一下,然后我就叫该男子到我家坐坐,接着我就把该男子带到我父亲黄瑞明的住处并把该男子叫进了屋里坐,跟着我就对该男子说两套化妆品太贵了我不要了,接着我就立即在电视机台面上拿起一把小刀,并冲过去用手打了一拳该男子的头,用小刀指着该男子面前,然后将该男子拉到厨房处,并叫该男子立即拿150元人民币给我,如果不给我150元人民币,我就用小刀捅死你。接着该男子就在他身上拿出几百元及一台手机给我,但我只拿了150元人民币,就叫该男子立即离开并不准报警,跟着该男子就离开了。第三次是2014年12月14日中午12时许,当时我在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看见有一名中年男子在喊卖咸鱼,然后我就走到该中年男子身边,并对该中年男子说我要购买咸鱼,然后我就叫该中年男子一起去我鱼塘处,接着我就带着该中年男子一起走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高架桥底一鱼塘边处停下,跟着我就立即在该中年男子卖咸鱼的箩筐处拿起该中年男子卖咸鱼使用的那把菜刀,并用那把菜刀的刀背敲打了几下该中年男子的肩膀处,跟着我就用那把菜刀指着该中年男子,然后我就对该中年男子说:“现在你立即给我钱”,接着该中年男子就从身上拿出36元人民币给我,我拿过36元人民币后,并叫他不要报警,跟着我就将那把菜刀放回箩筐内,然后我就立即往附近的小路逃跑了。他们三个人我都不认识,我第二次抢劫使用一把小刀,该小刀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有黑色塑料胶套着的手抓柄;第三次使用的一把菜刀,该菜刀是一把普通的菜刀。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第一次抢劫事实的供述:2014年11月份,我从市场回来途经一个废品回收站,我就想之前家里承包鱼塘的时候还有一些废旧的冰箱、干衣机、电扇、铁皮等,我当时就给他描述了一下东西,他就给我说大约值四、五百元。之后他就驾驶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跟着我去到我家。到家后,我们先从一楼楼梯间抬了一个一米乘以一米的铁皮,到他的车上,后来我们又上到二楼看其他东西,他就说这些东西不值钱,就当废品的价格,后来我就说你不能这样做生意,我就推了下他,他就说你不要这么冲动,那个价钱还可以在商量,后来他就拿出三百多块和一部手机出来要押给我,并把钱丢在地上了。我就说不要手机,你等一下在过来拉。后来他就没有过来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经辨认,黄志彬辨认出李某、熊某、陈某就是其实施抢劫的男子。5、现场辨认、勘验检查笔录(1)作案现场辩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志彬已经对其抢劫的地点予以指认。被害人熊某、陈某、李某也对其被抢劫的地点予以指认。(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详细勘查了犯罪现场:黄志彬实施持刀抢劫被害人李某的地点位于四会市东城区黄岗村委会岗头村江肇高速高架桥附近一鱼塘边路段,现场制图1张,照相4张;黄志彬持刀抢劫被害人熊某的地点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66号厨房内,现场制图2张,照相6张;黄志彬抢劫被害人陈某的地点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村委会岗头村66号二楼,现场制图2张,照相4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抢劫次数,应以审理查明的为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彬抢劫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志彬提出“和陈某存在真实交易,原本叫陈某收购废品(干衣机、风扇、铁板),原先说好的400多元,但陈某只有300多元,所以发生争吵。陈某拿走了已经装上车的铁板”的辩解意见,经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黄志彬的该宗抢劫犯罪,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黄志彬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对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在被告人黄志彬是否持刀威胁的关键细节上存在前后矛盾,且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已无法联系上陈某,故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力较低。对于被告人黄志彬的供述,其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承认有抢劫废品站的老板,但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的辩解来看,其在笔录中使用的“抢劫”一词,并不符合刑法中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被告人黄志彬的辩解来看,其强行收取陈某的人民币330元,符合敲诈勒索的性质,但数额远未达到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志彬的文化程度及认知能力,其不可能清楚作如此辩解在法律及量刑上的差异,因此,被告人黄志彬的辩解,可信度较高,法庭予以采信。被告人黄志彬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志彬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黄志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熊迪林人民币150元及退赔被害人李昌其人民币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叶建清审判员 关 韬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淑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