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祝庆武与沈广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庆武,沈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861号申请人祝庆武,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沈广金,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沈广金在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锅炉厂1号楼101室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广金所有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锅炉厂1号楼101室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x**)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或有损害该查封物的其他行为,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沈广金自行管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