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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673号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回族。被告石某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依据原被告离婚协议诉请被告将坐落在新城区某村某号新式楼二层一间房过户予原告名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石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属实,但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是父母出资所购,非自己购买,自己无权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于200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石某某于1988年购置西安市新城区某村某号新式房一间。2015年5月14日经新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为L610102-2015-000530离婚协议约定:新城区某村某号房地产权证,业主石某某曾用名石某某,新式楼一间,离婚后楼上二层一间房(建筑面积24平方米)归马某某所有,楼下一间房(建筑面积24平方米)归石某某所有。离婚后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但被告一直不予过户。故原告马某某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离婚证、房产证、离婚协议、户口本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经新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处分,该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依据离婚协议将新城区某村某号新式楼楼上二层一间房进行过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婚前房屋系他人出资,自己无权处理,经查,房产证显示产权人为被告石某某,其离婚时石某某自愿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处分,其辩称理由与事实相悖与法无据,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新城区某村某号新式楼上二层房屋一间归原告马某某所有。二、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