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一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曲XX与姜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XX,姜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一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XX,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女。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XX与被上诉人姜X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曲XX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XX于2015年8月1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曲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伯昌代理审判员 王 杨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