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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中意万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天津中意万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9号。法定代表人陈素平,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法定代表人王永宝,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中意万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意万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4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硕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