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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岱山县衢山镇余三油漆商行、刘前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84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对原告安徽省金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岱山县衢山镇余三油漆商行、刘前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8行处“法定代表人:刘正德,该公司负责人。”应更正为“负责人:刘正德,该公司投资人。”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9行、第10行、第11行处“由于刘前峰与岱山县衢山镇余三油漆商行的法定代表人刘正德系父子关系,刘前峰参与其父亲刘正德的公司经营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应更正为“由于刘前峰与岱山县衢山镇余三油漆商行的负责人刘正德系父子关系,刘前峰参与其父亲刘正德的岱山县衢山镇余三油漆商行经营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岱山县衢山镇余三油漆商行承担,”。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