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林妹与金惠峰、单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妹,金惠峰,单琴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82号原告吴林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波、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惠峰。被告单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妹与被告金惠峰、单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妹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吴林妹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