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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6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53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92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共支付人民币共10,616.13元及执行费59.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0,675.37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